楼房拆除(强拆在法律上是怎么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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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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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房拆除,强拆在法律上是怎么定性的?
所谓强拆就是指拆迁方在与被拆迁方就拆迁补偿安置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采取暴力手段将其房屋拆除,这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在房屋被强拆后,被拆迁方可以针对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之后申请国家赔偿。但要注意的是,有一种情形下的强拆时合法的,那就是在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结果等,针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 问题作出行政决定(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不提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自行搬迁的,则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形下进行的强拆就是合法的!因此针对政府的违法强拆或者征收补偿决定不满意,就要尽快走法律程序,以免贻误最佳维权良机。
由于具体的强拆过程,在法律上存有合法强拆和违法强拆之分。合法的强拆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违法的强拆多是拆迁方采取的“千奇百怪”的表现形式,甚至是野蛮行径。
一、合法强拆,据我所知也有两种情况,则一是对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强拆,要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可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必须要把握住强拆的三个前提要件:即第一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二、在法定期限内被拆迁方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搬迁;第三、必须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者缺一不可。二是集体土地上的合法强拆。要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同样也要把握好三个前提条件:即一是有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书;二是被拆迁方拒不交地;三是申请法院去强制执行。
二、违法强拆,违法强拆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不告知”“没程序”,采取粗暴野蛮方式。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不签协议就拆房”。而且违法强拆常常伴随着“车轮战”、“疲劳战”、“半夜拖住拆迁户谈拆迁”、言语不文明、威胁甚至限制个别被拆迁人人身自由、禁止其上厕所、发生肢体冲突等逼迁手段。违法强拆和暴力逼迁不仅是“违法”更是“犯罪”!暴力殴打被拆迁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其中,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且未经法院强制执行的强拆房屋,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闯入被拆迁人住宅,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跟踪、骚扰、威胁被拆迁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此,拆迁方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擅自拆除合法房屋的行为,都属违法!
2. 违建拆除要走哪些程序?
违章建筑行政强拆实施阶段的要点总结
(一)阶段概述:如果强制拆除决定到期后,当事人仍然不自行拆违法建设,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部门就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这个阶段就是行政强制拆除实施阶段。当事人可独立对于强制拆除行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程序要点
1、拆除前提: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做出后的合理期限内任然不拆除违法建设、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拆除公告: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3、人员到场: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
4、证据保全:强拆时对屋内物品要搬离后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领取。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
5、文明执法: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6、客观记录: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三)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十条第四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建筑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报告,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责成拆违实施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第十二条: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时,拆违实施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取走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
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
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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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房屋拆迁高度是多高?
问题所指,是可以拆的房子的高度还是拆迁补偿房屋的标准高度。
如果只第一个问题,没有限制,只要拆拆迁公司资质达标,没有高度限制;
如果问补偿房屋的层高,按照目前的建筑规范,按照层高2.8米即可满足需要。按照《房屋的测量规范》该规定中2.2以上的高度,有外包围正式建筑才算建筑面积。但显然,2.2米的房屋基本无法满足居住需要。
4. 最后不能住人了会怎么处理?
老旧小区肯定会越来越多。坐标苏州,很多白墙黑瓦的老房子,水墨江南,非常美丽,平江历史文化街区,拙政园狮子林一带,山塘古街等等。有的是店铺,有的是咖啡吧茶吧,有的是私房菜馆,有的是民宿,也有自住的,一般都是老苏州人,各种情况各具特色,当然有历史意义的会是景点。这些有历史价值的房子是不会拆迁的,一直会被维修。我们常说真正市区的,是不会拆迁发财的,要么拆不了,要么都是小房子拆迁的,最多小换大,反而是郊区的,原来乡下的苏州人,地多房子大的,拆个十套八套的,朋友家一套在苏州桃花坞的房子,60平不到,补的拆迁款回购了一套128平的高层电梯房,这已经是苏州市内拆迁幸运的。老房子的地理位置算好的,并且又不在控保范围内。商品房居民楼拆迁,那种卫生间都没有的小区,很破旧,地理位置很好,汽车站对面的,多层变高层,楼间距非常小,空间的极大利用,原居民可以回购,基本也是实现了小房换大房,只是没有正常的商品房品质高,剩余的房子和路边的商铺是归开发商出售的。这个算是多层楼房拆迁的成功案例了。当时苏州还规划了另外几个小区的拆迁,不知啥原因,有烂尾中的,有取消拆迁的。对于老旧小区,目前都是政府出资改造,改造以后绿化居住体验确实会提升,对于越来越老的小区,有可能成为危房的,政府评估后,应该也会有相应的措施吧,这可能和地方财政,地方人口增长,土地需求都会有关系。总体,我还是坚信国家会越来越好,人民的福利也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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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房拆除,强拆在法律上是怎么定性的?
所谓强拆就是指拆迁方在与被拆迁方就拆迁补偿安置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采取暴力手段将其房屋拆除,这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在房屋被强拆后,被拆迁方可以针对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之后申请国家赔偿。但要注意的是,有一种情形下的强拆时合法的,那就是在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结果等,针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 问题作出行政决定(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不提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自行搬迁的,则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形下进行的强拆就是合法的!因此针对政府的违法强拆或者征收补偿决定不满意,就要尽快走法律程序,以免贻误最佳维权良机。
由于具体的强拆过程,在法律上存有合法强拆和违法强拆之分。合法的强拆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违法的强拆多是拆迁方采取的“千奇百怪”的表现形式,甚至是野蛮行径。
一、合法强拆,据我所知也有两种情况,则一是对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强拆,要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可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必须要把握住强拆的三个前提要件:即第一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二、在法定期限内被拆迁方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搬迁;第三、必须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者缺一不可。二是集体土地上的合法强拆。要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同样也要把握好三个前提条件:即一是有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书;二是被拆迁方拒不交地;三是申请法院去强制执行。
二、违法强拆,违法强拆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不告知”“没程序”,采取粗暴野蛮方式。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不签协议就拆房”。而且违法强拆常常伴随着“车轮战”、“疲劳战”、“半夜拖住拆迁户谈拆迁”、言语不文明、威胁甚至限制个别被拆迁人人身自由、禁止其上厕所、发生肢体冲突等逼迁手段。违法强拆和暴力逼迁不仅是“违法”更是“犯罪”!暴力殴打被拆迁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其中,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且未经法院强制执行的强拆房屋,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闯入被拆迁人住宅,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跟踪、骚扰、威胁被拆迁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此,拆迁方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擅自拆除合法房屋的行为,都属违法!
2. 违建拆除要走哪些程序?
违章建筑行政强拆实施阶段的要点总结
(一)阶段概述:如果强制拆除决定到期后,当事人仍然不自行拆违法建设,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部门就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这个阶段就是行政强制拆除实施阶段。当事人可独立对于强制拆除行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程序要点
1、拆除前提: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做出后的合理期限内任然不拆除违法建设、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拆除公告: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3、人员到场: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
4、证据保全:强拆时对屋内物品要搬离后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领取。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
5、文明执法: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6、客观记录: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三)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十条第四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建筑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报告,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责成拆违实施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第十二条: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时,拆违实施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取走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
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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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房屋拆迁高度是多高?
问题所指,是可以拆的房子的高度还是拆迁补偿房屋的标准高度。
如果只第一个问题,没有限制,只要拆拆迁公司资质达标,没有高度限制;
如果问补偿房屋的层高,按照目前的建筑规范,按照层高2.8米即可满足需要。按照《房屋的测量规范》该规定中2.2以上的高度,有外包围正式建筑才算建筑面积。但显然,2.2米的房屋基本无法满足居住需要。
4. 最后不能住人了会怎么处理?
老旧小区肯定会越来越多。坐标苏州,很多白墙黑瓦的老房子,水墨江南,非常美丽,平江历史文化街区,拙政园狮子林一带,山塘古街等等。有的是店铺,有的是咖啡吧茶吧,有的是私房菜馆,有的是民宿,也有自住的,一般都是老苏州人,各种情况各具特色,当然有历史意义的会是景点。这些有历史价值的房子是不会拆迁的,一直会被维修。我们常说真正市区的,是不会拆迁发财的,要么拆不了,要么都是小房子拆迁的,最多小换大,反而是郊区的,原来乡下的苏州人,地多房子大的,拆个十套八套的,朋友家一套在苏州桃花坞的房子,60平不到,补的拆迁款回购了一套128平的高层电梯房,这已经是苏州市内拆迁幸运的。老房子的地理位置算好的,并且又不在控保范围内。商品房居民楼拆迁,那种卫生间都没有的小区,很破旧,地理位置很好,汽车站对面的,多层变高层,楼间距非常小,空间的极大利用,原居民可以回购,基本也是实现了小房换大房,只是没有正常的商品房品质高,剩余的房子和路边的商铺是归开发商出售的。这个算是多层楼房拆迁的成功案例了。当时苏州还规划了另外几个小区的拆迁,不知啥原因,有烂尾中的,有取消拆迁的。对于老旧小区,目前都是政府出资改造,改造以后绿化居住体验确实会提升,对于越来越老的小区,有可能成为危房的,政府评估后,应该也会有相应的措施吧,这可能和地方财政,地方人口增长,土地需求都会有关系。总体,我还是坚信国家会越来越好,人民的福利也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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